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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医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2020年第八次学习内容

发布时间:2020-09-21 00:00 本文来源: 党建学习园地

稳定经济运行事关全局――政府工作报告解析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报告下一阶段的政策和部署安排

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对去年的工作、今年以来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进行了回顾,提出了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宏观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理解和把握一系列政策和部署安排,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注重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这个大前提。疫情是下一阶段影响我国发展的最大变数。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现在全球疫情仍在蔓延,输入风险始终存在,国内不时发生聚集性疫情,疫情反弹的复杂性增加,必须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疫情不反弹。报告提出的判断和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举措,都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这个前提下部署和统筹推进的。

二是把握“六保”这个着力点。“六保”是针对新情况提出的积极的、进取的而不是消极的目标任务。“平常我们的速度跑得快一点,这是进取,往前走。当面对外部强烈冲击时,能稳住阵脚、站稳脚跟、不后退甚至少后退,这本身就是积极的。”黄守宏说,面对前所未有的冲击,稳住经济基本盘,就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保住今后发展的根基。

三是把握脱贫攻坚这个硬任务。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指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脱贫攻坚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并亲自挂帅督战。为确保脱贫攻坚决战决胜,报告提出了针对性强、力度大的重要举措。今年中国脱贫目标一定能实现,这意味着中国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提前10年实现,是对全球减贫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

四是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报告提出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这既考虑了当前应对疫情冲击的需要,考虑了保持我国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考虑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报告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民生导向,使提振消费与扩大投资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同时也提出了重大举措。报告提出了把“两新一重”作为扩大有效投资重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经过反复研究考量确定的,同时也吸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既能促消费惠民生,又有利于调结构增后劲,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一石多鸟”之功效。

五是把握改革开放这个大逻辑。黄守宏介绍,改革开放是过去40多年推动中国取得巨大成就的制胜法宝,今年也不例外。报告中提出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举措包括“六稳”“六保”,可以说念的是改革开放的“经”、用的是改革开放的“招”、走的是改革开放的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报告为何没有提出经济增长速度量化目标

按照惯例,除个别年份外,每年的报告是要提出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预期目标的。今年为什么没提增速呢?

实际上,主要是因为不确定性很大。这个不确定性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全球疫情走势的不确定性。疫情发展趋势现在很难准确判断。二是国际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疫情是当前影响全球经济活动的最大因素。全球疫情走势无法准确判断,也就相应无法判断各国疫情管控措施会怎么调整。各国经济都处于巨大的不确定性之中。

从当前来说,有两个方面需要增长来支撑:一是今年提出要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这需要经济增长支撑。二是经济下滑的时候,往往会导致一些风险的出现。比如说金融等领域,一些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不是风险的风险,可能会因为经济下滑产生。所以,稳定经济运行事关全局。

经济增长很重要,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情况下,不能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因为经济增长连着就业、连着基本民生。不设GDP增速具体量化指标,各方面要重点围绕“六稳”“六保”工作来做。

报告提出了一些今年下一个阶段要实施的政策。随着这些政策的落地,经济会逐步企稳回升,有利于稳住经济、保障基本民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三、报告39处讲“就业”

“就业”是报告的高频词,39处讲“就业”。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之一,就是就业和民生问题。

提出“六保”并把保就业列为“六保”之首,是因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动因所在。今年保就业是最重要的,保住了就业就保住了基本民生。保就业靠什么?就是要稳住企业、稳住市场主体,特别是稳住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是实现就业最主要的渠道,80%以上的就业都依靠中小微企业。针对当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困难,报告提出了一系列举措,目的就是为了稳就业。报告讲,去年减税降费2.36万亿元,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减税降费超过2.5万亿元。同时,在推动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强化金融支持等方面也有一系列举措。

报告提出,要加强失业保障,确保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并且今年又提出一些新的举措,有能力、有办法把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住。

四、报告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全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很多方面情况都发生了改变。就报告起草而言,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去年年底以来,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报告起草工作。报告稿经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后,下发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征求意见,随后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报告稿进行了修改。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报告稿作了较大修改。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两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报告稿,对起草和修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为起草工作提供了遵循。报告起草和修改工作是在李克强总理主持下进行的,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给予指导。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一次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报告稿,还多次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在报告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包括广大网民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比如,中国政府网联合25家网络媒体平台以及各地区、有关部门政府网站,第六次开展“我向总理说句话”网民建言征集活动,把精选出来的近1400条建言转给了起草组。同时,起草组也组织专人搜集网民意见。此外,国务院研究室会同科技部召开外国专家座谈会,来自9个国家的13位知名专家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最近几天,起草组将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继续修改报告,按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读版――

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法典“讲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新华社《学习进行时》为您梳理总书记关于民法典重要论述。

一、系统阐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

――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二、深入回顾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三、深刻概括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四、立体布局民法典的全面实施

立法

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

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司法

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五、全面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

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

――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

――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

――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六、明确提出民法典的理论研究

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七、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

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2日下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无论面临多大挑战和压力,无论付出多大牺牲和代价,这一点都始终不渝、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不断造福人民、牢牢植根人民,并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和实际工作之中,落实到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去。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作了发言。他首先表示完全赞成政府工作报告,充分肯定内蒙古一年来的工作,希望内蒙古的同志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决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在重大疫情面前,我们一开始就鲜明提出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全国范围调集最优秀的医生、最先进的设备、最急需的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疫病救治,救治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要继续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

 习近平强调,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在这次疫情防控斗争中,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全国动员、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起最严密的防控体系,凝聚起坚不可摧的强大力量。广大人民群众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配合疫情防控斗争大局,形成了疫情防控的基础性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们要坚持人民民主,更好把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

  习近平指出,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紧紧依靠人民。这次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冲击和影响,但某种程度上也孕育了新的契机。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要积极主动作为,既立足当前,又放眼长远,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等方面推出一些管用举措,特别是要研究谋划中长期战略任务和战略布局,有针对性地部署对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具有牵引性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在应对危机中掌握工作主动权、打好发展主动仗。

习近平强调,必须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要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一件一件抓落实,一年接着一年干,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要巩固和拓展产业就业扶贫成果,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推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要抓紧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城乡社区等基层防控能力建设,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把祖国北疆这道万里绿色长城构筑得更加牢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要做到长期执政,就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同人民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风雨同舟、同甘共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反对和惩治腐败,坚持不懈整治“四风”,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持不懈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经济界委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3日上午看望了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经济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他强调,要坚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分析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发挥我国作为世界最大市场的潜力和作用,明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方向,巩固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巩固农业基础性地位,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推动我国经济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习近平在听取大家发言后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来看望全国政协经济界的委员,参加联组讨论,感到十分高兴。他代表中共中央,向在座各位委员、向广大政协委员致以诚挚的问候。

  习近平强调,要科学分析形势、把握发展大势,坚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当前的困难、风险、挑战,积极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增强信心,巩固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

  习近平指出,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发展前景向好,但也面临着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目前我国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我们还要面对世界经济深度衰退、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际交往受限、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一些国家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盛行、地缘政治风险上升等不利局面,必须在一个更加不稳定不确定的世界中谋求我国发展。要看到,我国经济潜力足、韧性强、回旋空间大、政策工具多的基本特点没有变。我国具有全球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工业体系、强大的生产能力、完善的配套能力,拥有1亿多市场主体和1.7亿多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各类专业技能的人才,还有包括4亿多中等收入群体在内的14亿人口所形成的超大规模内需市场,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投资需求潜力巨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有利于促进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面向未来,我们要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增长极,着力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习近平强调,现在国际上保护主义思潮上升,但我们要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坚持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以开放、合作、共赢胸怀谋划发展,坚定不移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同时,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完善安全发展体制机制,补齐相关短板,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

  习近平指出,到2020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是我们党对人民、对历史的郑重承诺。目前,全国还有52个贫困县未摘帽、2707个贫困村未出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全部脱贫。虽然同过去相比总量不大,但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是最难啃的硬骨头。我们要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习近平强调,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至关重要。“六保”是我们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保证。要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帮扶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做到粮食生产稳字当头、煤电油气安全稳定供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同时,要在“稳”和“保”的基础上积极进取。

  习近平指出,对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农业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和削弱,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任何时候都是真理。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如此严重,但我国社会始终保持稳定,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稳定供给功不可没。总的来说,我国农业连年丰收,粮食储备充裕,完全有能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新形势下,要着力解决农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重点从农产品结构、抗风险能力、农业现代化水平上发力。要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供给,强化“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考核,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管,加快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落地。要稳住猪肉等农副产品价格,落实生猪生产省负总责要求,持续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

  习近平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抓好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要加强协同配合,增强政策举措的灵活性、协调性、配套性,努力取得最大政策效应。要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把更多力量和资源向基层下沉,在务实功、求实效上下功夫,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

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月24日下午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时强调,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政治大局稳定。要坚持整体谋划、系统重塑、全面提升,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健全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从体制机制层面理顺关系、强化责任。

在认真听取代表发言后,习近平作了发言。他首先表示,湖北人民、武汉人民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武汉不愧为英雄的城市,湖北人民和武汉人民不愧为英雄的人民。他向在座各位、向湖北各族干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习近平强调,当前,境外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国内个别地区聚集性疫情仍然存在,湖北有时还出现散发零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每天还有新增。针尖大的窟窿能漏过斗大的风。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慎终如始、再接再厉,持续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前功尽弃。

习近平指出,作为全国疫情最重、管控时间最长的省份,湖北经济重振面临较大困难。同时,湖北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多年积累的综合优势没有改变,在国家和区域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没有改变。党中央研究确定了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希望湖北的同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作为、奋发有为,充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奋力谱写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习近平强调,当前,摆在湖北面前的紧要任务,就是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加强社区精准防控,扩大检测范围,不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要加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围绕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精准施策,着力帮助解决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中的各种堵点、难点问题,帮助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抓紧出台和落实各项刺激消费的措施,千方百计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要切实做好“六保”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做好保基本民生工作,帮助群众解决社保、医保、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好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坚决完成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任务,防止因疫致贫或返贫。要高度重视化解可能出现的“疫后综合症”,继续做好治愈患者康复和心理疏导工作以及病亡者家属抚慰工作,妥善解决因疫利益受损群众的合理诉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中央企业要继续加大对湖北疫后重振支持力度,让各项政策措施在湖北早落地、早见效、早受益,把政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习近平指出,这次应对疫情,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来一些短板和不足。我们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加大改革力度,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健全疾控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夯实联防联控的基层基础。

习近平强调,疫情监测预警贵在及时、准确。要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及时研判风险,加强传染病等重大疫情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和培训演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适应现代化疾控体系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增强一线疾控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习近平指出,要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基地建设,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优化科研攻关体系和布局,抓好《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意识和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

习近平指出,新时代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坚持预防为主,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加快建设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密集集中特点的公共卫生体系,深入持久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现在,出门佩戴口罩、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社交距离、推广分餐公筷、看病网上预约等,正在悄然成为良好社会风尚。这些健康文明的做法要推广开来、坚持下去。

 

习近平主持专家学者座谈会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6月2日下午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只有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健全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才能切实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座谈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医科大学呼吸内科教授钟南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童朝晖,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中国工程院院士、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研究员李松,清华大学苏世民书院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薛澜,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主任医师杨维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先后发言,就完善我国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发挥中医药作用、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发言过程中,习近平同每一位发言的专家学者交流,就一些问题深入了解情况,要求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科学改进、妥善解决。

在认真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他表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统筹全局、果断决策,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上下同心、全力以赴,采取最严格、最全面、最彻底的防控举措,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这些成就的取得,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政治优势,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展现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同舟共济、众志成城的强大力量。

习近平指出,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广大专家学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专业优势,在分析疫情形势、完善防控策略、指导医疗救治、加快科研攻关、修订法律法规、促进国际合作等方面献计献策,为疫情防控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习近平强调,人类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坚持预防为主,稳步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成功防范和应对了甲型H1N1流感、H7N9、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疫情,主要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进程中,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始终处于基础性地位,同国家整体战略紧密衔接,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习近平指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是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要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在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功能定位、提升专业能力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要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要加强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其技术、能力、人才储备。要健全疾控机构和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职责,夯实联防联控的基层基础。要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建立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和监督监管相互制约的机制。要加强疾控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控体系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要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着力培养能解决病原学鉴定、疫情形势研判和传播规律研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实际问题的人才。

习近平强调,要把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作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当务之急,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要加强实验室检测网络建设,提升传染病检测能力。要建立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协同监测机制,发挥基层哨点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体系,分级分类组建卫生应急队伍,覆盖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领域。要强化基层卫生人员知识储备和培训演练,提升先期处置能力。要深入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宣教,提高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定期研究部署重大疫情防控等卫生健康工作机制,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习近平指出,这次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前所未有调集全国资源开展大规模救治,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每一位病患,从出生不久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人都不放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要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区域联动、人员调集,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要全面加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应急医疗救治储备能力。要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边境口岸城市、县级医院和中医院为重点,完善城乡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要加强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基地建设,提升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

习近平强调,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要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卫生城镇创建。要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要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探索更加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

习近平指出,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要加强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建设一批科研支撑平台,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要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要强化中医药特色人才建设,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伍。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中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习近平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要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习近平指出,科学技术是人类同疾病斗争的锐利武器,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要加大卫生健康领域科技投入,集中力量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势。要深化科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科研队伍,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习近平强调,这次疫情发生以来,我们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密切同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友好合作,主动同国际社会分享疫情和病毒信息、抗疫经验做法,向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和技术援助,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我们要继续履行国际义务,发挥全球抗疫物资最大供应国作用,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6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第九条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分工合作,为公民提供预防、保健、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孤残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患病率以及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交流和信息安全制度,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第五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第五十二条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

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

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支持临床急需药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满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编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促进区域内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第六十六条 国家加强中药的保护与发展,充分体现中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其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中的作用。

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

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第六十八条 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能锻炼等活动。

学校按照规定配备校医,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第六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条 国家组织居民健康状况调查和统计,开展体质监测,对健康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问题,组织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研究,制定综合防治措施。

国家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

第七十二条 国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

第七十三条 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水平。

第七十四条 国家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实施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计划,开展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倡导健康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十六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国家推动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七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

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吸烟危害的警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七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

国家提倡用人单位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法律、法规对健康检查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指标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投入机制,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审计、监督执法、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相关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吸收行业组织和公众参与。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作为评价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作用,支持其参与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制定和医疗卫生评价、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第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预期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二)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四)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五)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

(六)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第一百零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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