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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21-06-07 14:36 本文来源: 系统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自杀、自残、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规定的药品。

三、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服务保内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生活服务费、陪护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 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三)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贵州省为省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治疗项目类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

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五)其他

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四、临床用血管理

非急救抢救使用血液制品及用血互助金。

五、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

超出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一律视为不合理收费、乱收费。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垫付费用,应根据报账资料,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黔卫发[2012]101号)文件执行。

六、属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病种的按照相关重大疾病文件执行,不受此不予报销范围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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